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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大民营经济发展

发布时间:2019-07-18  作者:本站编辑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浏览次数:

提案内容:

近年来,我区现有企业中产业链长、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不够多,产业层次高、纳税能力强的企业比较少,招引的项目中年纳税额过亿的企业几乎没有,几大园区负债度日是不争的事实。由于世界经济的不景气,加上受土地等要素资源的制约,招引一个项目从洽谈到投产少则两三年,多则四五年,投产后又要享受“两免三减半”的优惠,真正受益将近10 年以后,而一个大项目的动迁成本动辄上亿,这也是不争的事实。而同时我区有着较好的工业基础,几乎每个镇街都有自己的传统产业,这些企业对全区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小的贡献。因此,建议区委、区政府在继续做好招引大项目的前提下,对全区的中小企业依照“十二五”规划,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,并对过去出台的有关政策进行梳理整合,尽快出台《高港区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》。意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

一、扩大投资领域

1、鼓励参与交通运输建设。支持以独资、控股、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、水运、港口等项目。

2、鼓励兴办金融机构。支持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,支持设立金融(融资)租赁公司、融资担保公司、企业财务公司、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。

3、鼓励参与市政建设。支持进入城市供水、供气、污水和垃圾处理、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,已建成项目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方式鼓励参与运营管理。

二、创新金融服务

1、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。

2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,允许向多家银行融资,支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股东定向借款融资,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,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其他方式融资。

3、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%,支持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。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。

4、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,适当降低区属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费。探索建立再担保体系,设立民营资本参与的再担保公司。

5、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应当公开。除银团贷款外,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违规收取承诺费、资金管理费。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、咨询费等费用。

三、加强财政支持

1、区政府设立每年一定规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,重点用于技术改造、先进设备引进、上市企业的重组扶持、中小企业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、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、自主创新平台建设补助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、“走出去”奖励、新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及其他政府鼓励事项。

2、符合“十二五”规划新办鼓励类民营企业,自登记之日起2年内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。

3、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救助机制,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。

四、降低税费负担

1、2015年年底前,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(含6万元)的小型微利企业,其所得减按50%计算,并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2、各类企业实际融资成本、技术开发费、技术转让费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捐款等,准予税前扣除。

3、积极落实“营改增”政策,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。

4、取消或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,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,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低限收费,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。

五、改善发展环境

1、各部门要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各类规划,及时公布发展规划、投资政策、产业布局、财政税收、统计数据等信息,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。制定和修订有关政策要征求民营企业意见,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。

2、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,积极争取县级审批权限,提高行政审批效率,优化审批服务,加大监督力度。对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。

3、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,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。未经法定程序,不得查封、扣留、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。民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,依法经营。

4、健全投诉机制,设立服务投诉电话。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另有规定外,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事项处理情况。健全查访机制,严查服务机关“门难进、脸难看、事难办”和“吃拿卡要”等问题。健全追责机制,对故意刁难、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。

六、切实做好“三服务、三尊重”工作

各部门特别是发改委、经信委、科技局、财政局、人社局等要进一步解放思想、转变观念,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,满腔热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。要大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,全面、客观报道民营经济的积极作用,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;要大力倡导尊重创业、尊重劳动的风尚,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;要大力发挥民营经济推动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,确保一切合法经营并为高港作出贡献的企业家在社会上有地位、政治上有荣誉、经济上有实惠。